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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1、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2、每年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又或者
3、每年农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农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
二、香港利得税的纳税对象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是利得税纳税人。
三、缴纳利得税的基本验证法
1、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a、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b、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c、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2、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a、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b、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c、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d、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e、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f、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要注意“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可以赚取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