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香港是采用属地原则征税的,即只就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税,如果利润不来源于香港,可以在报税时申请离岸豁免。在当前课税年度没有来源于香港的应评税利润,申请豁免缴交利得税。简言之,我们即使在香港成立了公司,哪怕公司在当前课税年度是盈利的,但只要公司的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向税局申请离岸收入豁免缴纳香港公司利得税。
在判定香港公司的利润来源地时,评税主任会主要关注利润的性质,以及产生利润的交易所在地,会根据每个个案的事实来决定,也会参考以前的判例。
根据税局公布的判例以及结合多年为不同业务类型的公司成功申请豁免的经验总结出了几项基本条件,供大家做一个初判,以便更好的进行相关税务安排。
如果想要成功申请离岸豁免,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是要遵循的:
- 香港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 合作的洽谈过程和合同、协议的签署行为不在香港发生;
- 货物流通不经香港,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物的行为;
-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未聘请香港员工;
-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这些经营记录包括以香港公司名义参加香港展会,商会等)。
上述五项条件同时满足了,基本可以成功申请离岸免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面临并不是同时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情况,或对于某项条件的实务认定有争议。面对此种情况我们的经验是针对特殊情况,一案一议地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也以税务代表的名义帮助企业申诉,向税局提出反对,与税局密切沟通与协商,尽力帮助企业争取最好的结果。
香港公司离岸豁免一旦申请成功,如果该公司经营业务没有改变,不必每年申请离岸豁免也能继续享有豁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