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下利润的转移方式:
境内运营实体 → 外商独资企业(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开曼公司。
WFOE是股权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100%受控于开曼公司(境外控股公司)。所以,利润从WFOE到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的。
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架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
VIE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