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商标的异议申请依据
在巴西第三方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以及恶意,提出异议。此外,还可根据工业产权法的以下一般规则:属地原则;分类保护原则;商标注册原则。
二、基于是驰名商标而提起的异议。
在巴西,商标所有权是通过合法注册取得,这就授予了商标所有人在整个巴西领土上du家使用的权利。按照规定,提起异议的基础是具有在先的商标申请或注册。然而,在其经营领域内众所周知的商标,不论它以前是否已在巴西申请或注册(根据巴西工业产权法第126条和巴黎公约第6条)享有特别保护。因此,只要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在巴西(而不仅仅是在国外)是众所周知的,那么无论是否已经向BPTO提交过申请,都可以提起异议,这是属地原则的例外。尽管如此,仍必须在异议提起后的60天内提交商标申请。
三、基于是著名商标而提起的申请。
在巴西,商标的du家权利是限制在注册时的使用范围内的。按照规定,对相似、近似或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基础是先有的商标申请或者注册。然而,(根据巴西工业产权法第125条)非常著名的商标可以在所有营业领域受到特殊保护。因此,通过获得著名商标的认证(必须通过特定程序申请),可以对任何现有产品或服务类别的类似商标提出异议,这是分类别保护原则的例外。
在巴西,商标的du家权利是限制在注册时使用范围内的。按照规定,对相似、近似或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基础是先有的商标申请或者注册。然而(根据巴西工业产权法第125条)非常著名的商标可以在所有营业领域受到特殊保护。
四、基于事先公平使用而提起的异议。
商标注册的优先权以申请商标或优先权文件的提交日期为准。通常情况下,巴西适用先申请原则,先使用不能作为优先权的证明。然而,任何人只要在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前,至少在巴西善意使用相似或近似商标,从事相似、近似或相关产品和服务,至少六个月,就可以(依据巴西工业产权法第129条1款)获得注册优先权。因此,基于先使用而对在先商标申请提起异议也是可行的,这是商标注册权原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