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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相关规定,董事不得按不正当目的行使权力。即使董事的行为忠诚老实,工作勤奋,合理地相信即将获批准的交易是为着公司的利益,然而若该交易是基于不正当地使用董事的权力,则上述行为仍不合法律规定。
董事不可利用公司的机会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不允许其个人利益抵触公司的利益,也不可滥用公司的资产。法院对所有受托人都有极高诚实标准的要求,并对不正常的行为、个人利益或滥用公司资产有极严格的界定。
同时公司也可以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一份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相关协议,不得实施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营业,或担任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无限责任股东,或不得兼任任何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的义务。
董事不可利用公司的机会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不允许其个人利益抵触公司的利益,也不可滥用公司的资产。法院对所有受托人都有极高诚实标准的要求,并对不正常的行为、个人利益或滥用公司资产有极严格的界定。
同时公司也可以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一份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相关协议,不得实施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营业,或担任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无限责任股东,或不得兼任任何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