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商标法简要介绍
瑞士第一部商标法颁布于1890年9月26日。1993年4月1日修订,1995年5月再次修订并沿用至今。瑞士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对商标的保护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瑞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法条约》的成员国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瑞士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一种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单独或组合而成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等要素或者带有颜色的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
三、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属于公共领域的标记不予注册;但经过长期使用产生了第二含义的标记除外。
2.由商品本身特殊性和商品的外形构成的标记,或者由技术上必须的包装的形状构成的标记;
3.容易导致公众产生错觉的标记;
4.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标记以及违背现行法律的标记;
5.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相同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的标记;
6.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可能导致混淆的标记;
四、申请人资格
瑞士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公共社团均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瑞士没有住址或营业驻地的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经瑞士主管机关备案的当地代理人办理。
五、其他
1.续展:瑞士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申请续展,最晚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提交,续展后有效期为十年。
2.转让:商标权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商标的转让仅限于瑞士本土。
商标转让必须是书面形式才能生效,转让必须在guan方商标登记簿上备案。
3.撤销:在下列情况下,一个注册商标可以被全部或部分撤销——
- 商标所有人要求撤销;
- 商标没有按规定期限办理续展;
- 经法院的最终裁决注册商标被撤销;
- 瑞士联邦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主动作出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