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豁免“离岸收入”的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香港公司申请离岸豁免的条件是什么呢?具体操作流程又是什么呢?具体如下:
香港公司申请离岸豁免的条件:
1、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离岸豁免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离岸豁免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申请香港公司离岸豁免的流程:
1、做账审计;
2、将经审计报告与报告交税局提出申请;
3、税务局发出离岸问题信件;
4、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交税务局;
5、税务局下审批结果。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税务局提出的问题,必须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回复。如税务局同意公司的运作属离岸操作将发出豁免同意书。一般在税务局发出豁免同意书后2至3年内税务局不会再向公司提出查问,但税务局拥有最终决定权。其后,税务局会不定期每数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