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商标法的修订条款
不会。新颁布的法律是在《2001年12月7日西班牙商标法(第17/2001号)》基础上修订形成的。2019年1月14日《西班牙商标法》的部分修改条款开始生效。另外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西班牙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5月1日生效。
二、修订条款是否适用于所有在西班牙注册的商标和商号?
不是。新商标法生效前(2019年1月14日)已经注册的商标商号等,由新法规范;而在2019年1月14日之前已经提交申请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和商号申请,仍然适用修订前的法律规定,直至其获得注册。
三、谁有权提起注册申请?
新商标法取消了之前对于能够提出商标或者商号注册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资格要求。
新法规定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无论其国籍、居住地或营业地,均可提出注册申请。
四、有关禁止注册的要求是否有变化?
是的。此次商标法改革改进了禁止注册特定形式或三维商标的规定。同样,规定禁止注册与原产地证明、地理标志、传统葡萄酒以及其他传统特色保证等权利保护相冲突的商标,明确禁止注册包含或复制受保护植物品种基本要素的标志,即在后申请的商标不得包含与植物品种相同或密切相关的物种。
五、为什么取消驰名商标和高声誉商标的不同规定?
因为新法不再区分驰名商标和高声誉商标,将二者统一规定在保护具有声誉的商标和商号一节中,以使西班牙法律与欧盟指令的规定保持一致。
高声誉商标或商号(为该类商品或服务相当比例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所有权人有权阻止第三人不当利用或损害在先注册标志的显著区别性或声誉,在相同或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与该在先注册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六、商标异议程序最重要的变化是什么?
毫无疑问,商标异议程序最重要的一项变革是,规定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有权要求异议人提供引证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明(法律依据是,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应当投入真实使用)。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异议人未能提供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明,又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的,其异议申请将被驳回。
但是,“要求异议人提供使用证明”的规定,只适用于2019年5月1日之后新提交的商标申请。
七、西班牙商标商号的无效和撤销程序是否有变化?
是的。修订前,负责注册商标无效及撤销程序的主管机关是普通司法法院,即商业法院。
修订条款生效后,将有西班牙专利和商标局直接管辖注册商标的无效和撤销程序,程序成本也将随之降低,但是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商标无效或撤销的反诉,仍然由侵权诉讼主审法院审理。
由于此项变革涉及内容广泛——不仅需要改变西班牙专利和商标局的组织架构和实践操作程序,还需要修订《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商标法涉及该部分的修订条款推迟至2023年1月14日生效。
八、经在先商标权人同意后注册在后商标,在先商标权人又要求宣告其无效的,如何处置?
此次修订新增一项重要条款:经在先商标权人明确表示同意后注册的在后商标,在先商标权人不得再要求宣布在后注册商标无效或要求撤销该注册。
今后,应当特别注意有关撤销异议的协议、声明和提议等的措辞,以免其被解释为已经同意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权人可依此引用《商标法》前述修订条款的规定,禁止在先商标权人要求宣告在后注册商标无效或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