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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指引3.0系列四:作为控股公司,开曼实体应如何满足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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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小编

本篇为开曼经济实质系列文,阅读前两篇请点击:
开曼发布《经济实质指引3.0版》,让人头疼的“经济实质”到底要怎样才能满足?
经济实质指引3.0系列二:作为总部机构,开曼公司应如何满足经济实质?
经济实质指引3.0系列三: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开曼实体应如何满足经济实质?

【编者按】

2020年7月13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针对经济实质法又发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谓的《地区间可流动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3.0,下称“指引”)。
这份3.0版本的指引,长达89页,内容涉及到开曼实体经济实质的方方面面。相较2.0版本,其一大变化在于:其包含了对每一类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的具体说明。

最为重要的是,指引3.0针对每一类相关活动提供了指导案例(worked examples),这对实际操作非常具有参考价值。为此,我们特以「经济实质指引3.0系列」的形式,按照「相关活动」的不同类别,和您分享指引中最有价值的关键点——重点合规案例。

本文我们将聚焦:在3.0版指引的指导案例中,作为控股公司,开曼实体从事何种业务会被认定为“相关实体”,并须满足经济实质?

F. Holding Company Business
1. Scope of Holding Company Business

一、纯权益控股公司业务的界定

开曼经济实质法下,控股公司业务是一类“相关活动”,其被定位为“纯权益控股公司”。其中,“纯权益控股公司”是指,仅持有其他实体的参与资本(equity participations),并仅由此而获得股利和资本利得的一家公司。

作为纯权益控股公司功能的一部分,相关活动可能包括 :拥有银行账户、做出治理决策、和专业人士或其他服务提供者订立合同安排,以及支付费用和开支等。

但是,即便一个或多个参与资本持有任何其他形式投资或资产的所有权(比如,带息债务、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与房产相关的法律权益及实益权益),但并不会使得持有该等参与资本的开曼实体落入“控股公司业务”范畴。与此相似,在当一个相关实体从事其他活动或获取其他收入,也不属于“控股公司业务”。

此时,作为相关实体,开曼实体须根据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满足更高程度的经济实质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基金」不是纯权益控股公司,有其自身的经济实质合规要求。

二、纯权益控股公司,只须满足「减少的」经济实质要求

若开曼实体在满足以下条件、被认定为纯权益控股公司:

1、满足《开曼公司法(Company Law 2020 Revision)》下所有的存档要求;且

2、其在开曼群岛内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办公场所来控股和管理其他实体。

此时,开曼实体可以享受减少的(reduced)经济实质要求,即只需要进行经济实质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而不须进行经济实质测试(Economic Substance Test,“EST”)和经济实质申报(Economic Substance Reporting,“ESR”)。

针对权益控股业务,在符合2个条件的情况下,只须满足「减少的」经济实质要求。第1点非常好理解,那就是合规申报。但是第2点中“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办公场所”则一如既往地模糊不清。

对此,指引表示:对于纯控股公司,通过开曼群岛的注册服务代理商,「可能」会满足减少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但是,到底能否满足,还是要视控股公司所从事业务的水平和复杂程度而定。

一句话,能不能满足,怎样才能满足,标准依然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解释权在开曼主管当局手中,您和您的客户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不过,好消息是,指引明确指出纯控股公司不需要在开曼群岛内实际运营。

三、案例分享:何种控股公司可享受减少的ESN测试?

如本文开头所说,该指引非常可贵的一点在于,其对相关实体和相关活动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法,进行了举例。在此,我们以最为常见(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开曼控股公司为例,和大家分享指引中所列出的5个不同案例。

【案例1】

CayCo Ltd是一家相关实体。作为一家集团架构的纯控股公司,其持有其他两家公司100%的股份,每年的分红,股息支付至计息银行账户。公司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股利和支付公司费用。这是 CayCo有限公司唯一的活动。

此时, CayCo Ltd 「是」一个纯控股公司。银行账户附带利息收入的收取不影响其被划分为纯控股公司。因此, CayCo Ltd 将被要求提交一个 ESN,以满足减少的EST测试。

【案例2】

CayCo Ltd是一家相关实体,拥有经纪账户,该经纪帐户只持有相关实体的股份。这是 CayCo有限公司唯一的活动。

此时,CayCo Ltd「不是」一个纯控股公司。因为 CayCo Ltd的唯一资产是对经纪人的索赔,其并不直接持有或管理参股证券,而是由经纪人持有。因此,CayCo Ltd不从事控股公司业务,将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减少的EST测试。

【案例3】

CayCo Ltd是一家航运公司,收购了另一家公司 Y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此时,CayCo有限公司「不是」一个纯控股公司。因为它正在开展航运业务,这显然不是一项附带于持有参股的活动。CayCo Ltd 应考虑其是否从事相关的海运业务活动。CayCo有限公司将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减少的EST测试。

【案例4】

Trust Services Ltd作为多个信托的专业受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资产(包括参股资产)。Trust Services Ltd提供托管服务,不是资产的受益所有人。

此时,信托服务公司「不是」纯控股公司。因为它不是为自己持有资产和收取受托人费用(即除股息和资本利得外的其他收入)。Trust Services Ltd将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减少的EST测试。

【案例5】

GP Ltd是豁免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代表豁免有限合伙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并代表豁免的有限合伙取得该股权的全部股息和资本利得。作为豁免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 Ltd参与豁免有限合伙业务的管理和开展。

此时, GP Ltd「不是」一家纯股权控股公司。原因在于:

1、GP Ltd并不为其自身利益持有资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该资产由普通合伙企业代表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
2、普通合伙企业对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和开展业务,是指普通合伙企业所实施的活动明显不是附属于其在豁免的有限合伙的参股份额(即普通合伙人权益)。GP有限公司应考虑其是否在为自己的利益开展相关活动。

因此,GP Ltd将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减少的EST测试。

四、宏Sir观点

— 在开曼经济实质法和3.0版指引中,针对纯权益控股公司,尽管并没有对“足够的”和“适当的”给出量化标准,但还是以举例的方式列了一些例子。

— 针对来自于开曼岛内相关活动的相关收入,相关实体须:

在岛内有足够的运营开支;

在岛内有足够的实际场所(包括维持业务的场地或工厂、房产或设备);及

在岛内有足够数量的全职雇员或其他具备合适资质的工作人员。

— 对此,开曼实体的董事(或相应人员)须重视这些因素,并保存好相关记录。否则的话,便不能享受「减少的」经济实质合规要求。

— 而根据指引,若开曼实体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并提交经济实质报告,会被开曼政府处以5,000开曼元的罚款,并加收每天500开曼元罚金。请务必引起重视。

2020-09-25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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