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CRS文件中小规模的贸易型公司是属于什么类别?
例一:李小姐是中国居民,在离岸避税地A国设立XYZ公司(假设XYZ只构成A国税务居民)。XYZ公司在B国的银行持有金融账户。假设中国与A国和B国之间已经相互达成CRS下的信息交换协议。以下分三种情况处理:
1)如果XYZ公司是投资机构:
XYZ公司在B国银行持有的金融账户不在尽职调查和申报的范围内,更不需要“穿透”XYZ公司寻找其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B国银行只需要从XYZ公司获得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即可,无需进行任何其他操作。
2)如果XYZ公司是积极非金融实体:
XYZ公司需要向B国银行声明其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国,即A国,那么此时B国银行会将XYZ公司的信息申报和间接传递给A国政府。
3)如果XYZ公司是消极非金融实体:
XYZ公司需要向B国银行声明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国,同时还需要提供其实际控制人李小姐的信息,此时,XYZ公司和李小姐的信息分别会被传递给A国政府和中国政府。
由上可以看出,将XYZ公司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和消极非金融机构关系到李小姐的信息是否会被披露,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判定离岸公司是属于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非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