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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四)取得境外所得;
以香港公司为例,大家设立的香港公司在香港按照16.5%交税或者申请离岸豁免不交税,那么就应该在国内补足税差,个人分后收入也应该按照20%交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