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标准及纳税义务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未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因此,非居民个人可以适用财税字〔1998〕61号文件。
1、居民个人
(1)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征税范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
(1)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征税范围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要提醒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