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多次要求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讲话提出,“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李克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表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畅通政府与外商沟通协调渠道,使之成为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平台”。今年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共5章,33条,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有关制度。
一是拓宽投诉事项范围。《办法》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就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或者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此外,商协会也可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
二是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在中央层面,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地区投诉工作。为做好中央和地方投诉工作,《办法》对投诉工作的档案管理、情况上报、定期督查、权益保护建议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三是明晰投诉工作规则。为了便利投诉人进行投诉,《办法》对投诉的提出、受理、处理方式、处理时限、处理结果异议等方面的工作规则作了清晰的规定,加大协调处理力度,积极推动投诉事项妥善解决。
四是加大权益保护力度。《办法》高度重视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规定投诉不影响投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求投诉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