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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公证,公证文件怎么使用?

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依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下需要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对有关文件、现实或行动进行公证:
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预备与大陆居民缔成婚姻;
5、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6、收养内地孩童;
7、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8、承继过程中触及大陆产业时;
9、报考中国司法考试或其他资历考试时;
10、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11、在大陆触及诉讼,须提交有关香港的依据;
12、依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求,须对某些文件、现实或行动公证的。

公证的主要目的:
1、证明公司成立属实;
2、证明公司运营良好;
3、证明公司财政情况良好;
4、为内地投资和海外投资提供必要的文件。

如公证文件需要拿到其他国家使用,则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只需将文件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先经过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
(3)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如文件需要拿到中国大陆使用,则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后的文书必须经过指定部门「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转递章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担任,目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2020-08-24 18:1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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