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岸问答 » 香港公司持有内地公司5%的股权是否可能享受5%的税?

香港公司持有内地公司5%的股权是否可能享受5%的税?

1

gzzong

赞同来自: Solo

你好,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香港公司持有内地公司5%的股权不可能享受5%股息优惠税率。

香港公司申请5%股息分红税收优惠前提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的条件,包括:
  1. 公司身份: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
  2. “受益所有人”: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具体规定见国税函[2009]601号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3. 所得性质: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控股条件:香港居民公司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25%比例以上资本,即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 (1)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
    • (2)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25%以上;
    • (3)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25%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要证明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业,需要提供香港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例外

在以下情况下,尽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但依然不得享受5%的协定优惠税率: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3年72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59号)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举例说明:美国A公司 于2015年12月31日将其持有的中国C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香港H公司(假设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2017年中国C公司将2015年度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1000万元,新股东香港H公司获得的股息1000万元属于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因此不享受5%协定优惠税率。

协定备案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1.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3.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第五点做重点说明)
  4.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如: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主要是为了证明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

备案资料需要在什么时候报送?

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

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什么是“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离岸快车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税务机关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判定原则,从以下5个方面进项行综合判断:
  1. 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2. 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3. 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4. 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5.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涉及到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案件,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的2点注意事项

1.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有效时限

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6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6、2017和2018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4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4、2015和2016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简单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把握证明的年度。不需要看证明的出具年度,如出具的证明显示“xx公司在2014历年,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那么2014年-2016年三年有效。如证明的是“2016历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那么2016年-2018年三年有效;

(2)把握证明的有效期。如证明显示的“xxxx历年”,意思是香港居民企业在该年度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协定资格,与境内公司分配哪一年度的股息没有关系。接上例,如出具的证明显示“xx公司在2014历年是香港居民”,那么2014年-2016年三年有效,也就在2014年-2016年香港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有可能境内公司分配的是2010年度、2012年度……的股息),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有效;在2017年,香港纳税人如果要申请协定待遇,则需要重新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因为2015年出具的证明已过了其有效期(2014-2016)。

而香港以外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则必须看出具日期,必须是上一年度1月1日以后出具的才有效。

(3)把握免于重复报送的期限。总局公告2015年60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如香港居民于2017年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提供的是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5-2017历年的居民身份,那么,如果香港居民在2018和2019年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总局公告2015年60号规定,则免于重复备案报送资料。

2.关于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化的处理

如果香港纳税人在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应被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原可适用于相关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纳税人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详见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35号】的解读

显然离岸公司是否会滥用税收协定申请5%的优惠税率的情况已经被考虑到了,管道公司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一步就被卡得死死的。且抛开以上这些条件不说,《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本身是一个什么文件?是内地和香港政府为了达到税收利益平衡签定的一个协议,目的是让双方政府都有税可收,又不对纳税人重复收税,而不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
2020-08-21 23:26 添加评论
0

AmendaDam

赞同来自:

香港公司持有内地公司5%股份不能享受5%的分红税,要直接持有内地公司25%以上股份才可以。
2020-08-21 17:12 添加评论
0

Deyune

赞同来自:

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5%需要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
2021-12-29 09:23 添加评论
0

laite

赞同来自:

香港公司持有内地公司5%股份不可以享受税收协定5%。
2022-03-07 14:44 添加评论

要回答该问题请先登录注册

热门问题

问题状态

  • 最新活动: 2022-03-07 14:44
  • 浏览: 38637
  • 关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