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香港公司条件及流程
- 股东签署的“同意香港公司注销决议书”,并由所有董事和股东签字确认;
- 秘书公司制作并递交注销香港公司的文件“不反对撤销注销通知书”给香港税务局;
- 已取得香港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 由秘书公司递交NDR1撤销注册申请书给香港注册处;
- 由香港注册处下发注销受理通知书;
- 经历至少3个月的公示期,如公示期无人反对,则可进行下一步;
- 由香港注册处下发注销回执。
- 注销香港公司完成
要取得“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文件,香港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香港公司没有未出售的存货、物业、债券;
- 香港公司没有未缴清的罚款、税款及法庭费用;
- 香港公司从未开始或运作,或在申请后已停止营业或运作3个月以上;
- 香港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责任包括未交回的已发出报税表、没有任何尚未回复的税务查询信息、没有未完成的评税、没有未办结的反对注销或上诉;
- 上一税务年度的审计报告;
- 承诺公司将不会重新开始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