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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印章是一个金属制造而成的圆型毛边印章钢印,大小通常为35mm左右,用在纸张或凝固中的蜡液压上公司名称。近年来为方便起见,较少用蜡液而是配合圆型毛边红色贴纸使用。香港旧公司条例(第32章)要求有限公司必须有法团印章。
法团印章主要用于签署非常正式的法律文件,一般而言下列文件需要盖上法团印章:
契据(Deed):根据普通法,契据需要「签字、盖章并交付(Sign, seal, deliver)」才有法律效力。这其中的盖章就是指盖上法团印章。在香港法律下,有部分重要法律文件须以契据形式订立。与可以通过口头或行为作出的合约不同,契据必须为实物文书,并有一定格式。
香港常用之契据包括:
(1)不动产买卖之转让契;
(2)有关处理/分割/统合/馈赠不动产实益业权或相关利益如路权等之契据;
(3)有关作出/变更/解除/处理信托关系的契据;
(4)没有获得对方提供对价前题下转让利益的契据;
(5)公司向公司董事承诺作出弥偿之契据;
(6)债务和解确认之契据;
(7)新股东加入现存股东协议的信守契据等。
另外,在实务中公司发行的股票及债券上须盖上法团印章,证明文件按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发出。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最新公司条例(第622章)免除了公司必须拥有法团印章的要求,即公司可以不雕刻配备法团印章。
公司可以选择由两位董事签署,或董事加上公司秘书来签署契据,当然公司在只有一位董事情况下由该董事签署亦可满足契据要求。但如果公司是按旧公司条例(第32章) 成立的,则必须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如不修改,则必须用法团印章来订立契据等重要法律文件使之继续有效。
与法团印章性质近似的还有一个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正式印章在实践中用得不多,主要是供海外需要使用法团印章而又不方便将法团印章带离香港时使用。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正式印章「必须属于有关公司的法团印章的复制品,但该正式印章必须以可以阅读的字样,刻有该印章将被使用所在的每个地方的名称」。
换言之,正式印章如同法团印章必须是金属制造的压印,另外需要刻上使用地之字样,在香港之外使用。
一般公司章程下,法团印章执行契据须要两位董事签署才行。至于正式印章,考虑到可能海外使用,如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可由公司通过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授权一位董事代表签署即可符合契据法定要求。在标准的公司绿盒(Green box/Company kit)中并没有正式印章。如有需要须另行订造。
签名印章(Signature chop)
这可能是商业交往中见得最多的印章。签名印章为长条型原子印,通常刻有英文for and on behalf of 即代表字样,标明公司名字并有签名线供董事签署 。如签名处没有董事签名,只盖上签名印章,文件将不具法律效力。
香港在商业惯例上,需要董事订立的合同,会盖上签名印章再由董事代表公司签署,这象征着董事是以公司名义而非个人名义签署合同并获得了公司充分的授权。
要注意的是,以签名印章订立合约并不是香港法定要求。只要董事或公司代表是以公司身份并获公司授权签字,即使没有签名印章的合约同样有效。当然,即使董事没有公司授权对外签署了合同,也很有可能构成普通法下的表见代理(Apparent authority)而使得合同有效。
圆印章/公司印章 (Company chop)
最后一种公司内部常用的印章是圆印。其为圆型原子印﹐大小从10mm至50mm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签订合约时盖上该圆印(公司印)并不是法定要求。即如果签署的合同上只盖上了该圆印章或公司印章,但没有有效的公司授权人签署或董事签署,该合同签字仍然有可能无效导致整份合同无效。
圆印章一般是作为佐证用,例如公司签收外部文件时盖上该圆印章并标示收件时间,或在有多页之合约的每一页边上盖上该圆印章,再加上公司代表简签以证明合约完整未有被何一方恣意改动。另外,香港在商业惯例上,一些具有重覆性以及不需要董事直接处理的交易文件,例如发票及收据,多以员工签名并加盖圆印章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