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给香港公司要到外管局备案吗?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按照“举重可以明轻”的法理,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规定,境外法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当然更可以成为抵押权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则扩大了不予登记的情形,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四)抵押合同;
- (五)主债权合同;
- (六)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 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抵押合同原件;
- 借款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 办理反担保抵押的另须提交担保服务合同、保证合同原件。
注:
(1)如独栋抵押的房屋,办理抵押设立登记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若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再次抵押时,应当提交抵押告知书原件;
(3)不同性质的法人组织或单位抵押,应分别收取下列证件之一的原件:
- A、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董事会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B、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C、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