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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會計年結日的確定方法:
许多香港公司经营者都知晓公司在成立18个月内会收到第一份利得税表后需要第一次申报纳税,但不太了解审计的年结日如何确定。一个符合自己公司情况的年结日,可以更贴近并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减少审计中的步骤。
例如:2017年7月成立的公司,第一年做审计账目年结日如有以下选择:
- 由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6个月);或
- 由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9个月);或
- 由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12个月);或
- 由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18个月)
以上4个年结日选择:
如果是国内公司,一般会选择年结日定为12月份,因为内地的财政年度是12月份,故需要以内地年结为基础,以免做合并账目时要Pro-rata。以税务局的block extension scheme计,以12月份定为年结日,可以延长至次年的8月15日核实账目并递交填好的报税表,当中有7个半月的做账时间。上诉案例中,年结日定为当年度的12月份,申报的17年税务但税表申报的是2018-19年度,则需要额外申请上个年度的税表进行申报;年结日定为2018年12月,申报的是从设立到年结日的税务符合税表申报期间。如内部没有强制性要求。年结日定在2018年12月会比2017年12月的好,一是税务上减免多一个年度的做账审计,二是综合两个年度的情况,若亏损则不需要缴税。
如果是选择3月份的公司通常都是以香港的财政年度3月份为基础,以方便其他申报如薪俸税 BIR56B等。以税务局的block extension scheme计,以3月份定为年结日,则可以延长至同一年的11月15日交数给税局,做账时间同样都是7个半月。另外,如果3月份定为年结而该课税年度出现可调整亏损(Adjusted loss),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于同年10月31日前,向税局申报Loss extension至来年的1月31日。
如果年结日定为4-11月份的,该怎么申请延期呢?很抱歉,税局是不接受延期的。一般年结日到期后一个月就要完成核数申报。如果这时收到了利得税表,审计没有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成,税表并没有如期递交而产生罚款,第一次审计师是可以帮忙申请豁免,若第二次出现相同情况,那第二次申请豁免,税局是不会批准的。这时必须要缴纳因税表超期未及时处理的罚款1200HKD。
所以,香港公司的年结日的正确选定,这也是做审计时必须知晓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