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来自: David_T
首先,按照香港公司條例來說,從公司註冊之日起就應該開始理賬核數出具審計報告。如果歷年度的審計報告合併超過18個月,那麼這份審計報告的意見一定是保留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這類型的審計報告在稅務局的採用性不是很高,有可能稅務局會根據公司提供上來的數據或者政府自己存儲的數據進行估稅,那麼這個數額會很大。
其次,在香港持牌會計師很少接受出具合併多年的審計報告。一個是會計師有規定每個年度可以出具多少份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是超過這個數量那麼會計師有可能面臨吊銷牌照的風險。
最後,每出具的審計報告均要存檔與稅務局和會計師公會的,並保有7年的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