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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的合规要求,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籍自然人股东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1. 中国企业创始人2.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3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37号文登记是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在境外投资的困境:
如境内自然人股东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除可能影响境外资金返程外,外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处以罚款。
根据 37 号文第15条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将由外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出境外或者汇入境内、非法结汇的,会面临被外管局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的处罚。逃汇行为的,由外管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自然人未能合规办理登记,会同时牵涉关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或受限问题,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因此面临罚金处罚,并可能进一步受到向境外汇出利润或办理其他外汇业务的限制。
办理37号文提供的文件如下(不同地区稍有差异,以当地相关办理机关要求为准):
1.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
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3.境内权益公司调档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特殊目的公司的证明文件;
5.融资意向书;
6.境内权益公司股东证件;
7.承诺函;
8.股东会决议;
9.授权委托书;
10.其他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
3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37号文登记是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在境外投资的困境:
- 解决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 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如境内自然人股东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除可能影响境外资金返程外,外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处以罚款。
根据 37 号文第15条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将由外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出境外或者汇入境内、非法结汇的,会面临被外管局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的处罚。逃汇行为的,由外管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自然人未能合规办理登记,会同时牵涉关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或受限问题,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因此面临罚金处罚,并可能进一步受到向境外汇出利润或办理其他外汇业务的限制。
办理37号文提供的文件如下(不同地区稍有差异,以当地相关办理机关要求为准):
1.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
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3.境内权益公司调档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特殊目的公司的证明文件;
5.融资意向书;
6.境内权益公司股东证件;
7.承诺函;
8.股东会决议;
9.授权委托书;
10.其他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