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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因此股东变更国籍不影响国内企业的性质。
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因此股东变更国籍不影响国内企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