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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一家BVI公司是不是Active NFFE?

2020-07-09 14:5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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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vee

赞同来自: 小快车

NFFE 全称为 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意指非金融海外机构。Active NFFE与Passive NFFE适用于〝法人〞(公司)〝自然人〞不适用。 而区分 Active or Passive 主要在于此非金融海外机构的收入是来自于〝主动〞或〝被动〞,收入来源为租金、利息、 股利、权利金等属被动收入。
2020-07-19 15:3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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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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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不是美国公司,填写W-8BEN-E表格申明为Active NFFE即可。
2020-07-14 01:4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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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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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e NFFE. 积极的非金融外国法人
Passive NFFE. 消极的非金融外国法人

在W-8BEN-E表格或者CRS自我声明表格的填写上最常涉及到的一类身份即为“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FFE/NFE)。那么何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呢?参考Colin​总结和解释,供离岸快车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不管是在FATCA下还是CRS下,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含义都很重要,因为一家实体如果被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就意味着它在FATCA或者CRS下被完全豁免,没有任何尽职调查和金融账户信息报送的合规义务。此外,积极非金融机构还与另外一个身份类别息息相关,即消极非金融机构。通常一家非金融机构,如果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则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积极非金融机构的详细解释在美国财政部FATCA最终实施规定 (T.D. 9610 FATCA Final Regulations);美国政府起草的FATCA政府间协议范本(IGA);以及经合组织(OECD)的CRS范本和CRS评述(CRS Commentary) 中均有规定。IGA和CRS关于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含义基本都源自于美国财政部法规,但在具体归类上与财政部法规有细微差别。根据IGA范本和CRS范本的规定,积极非金融机构通常包括:

1.基于收入和资产状况而被判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这是最为典型的一类积极非金融机构,我们可以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其含义。所谓的“积极”,按照经合组织CRS文本以及CRS评述的解释,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在上一个日历年度或者其他申报期限内所获得的被动收入少于总收入的50%,并且在此期间所持有的能够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少于总资产的50%,则该非金融机构即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对于“被动收入”,CRS评述规定应依照机构所在地的本地法来解释,但同时也对通常应归类于被动收入的情形做了列式,包括:1)股息红利;2)利息;3)类似于利息的收入;4)租金和特殊权使用费(积极商业活动所取得的除外);5)年金;6)金融资产交易收益(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等);7)外汇交易收益;8)SWAP交易受益;9)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下的收益等。

例如,A公司是一家中国手机游戏公司,90%的收入来源于IOS和Android平台的游戏软件分成收入,且持有能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少于50%,那么该公司则为一家积极非金融机构。

2.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

这一类积极非金融机构基本可以从字面意思去理解,但需要注意的是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达到“regularly traded”,而且所上市地应为”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通俗来理解就是,该机构上市的证券市场应当是受到政府监管且正常运营的,并且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以及其完全拥有的其他机构

此类也可从字面意思理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对于“政府机构及其完全拥有的其他机构”的定义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但就中国来说,一般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都可以归为此类。例如北京市妇联,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河南佛教协会等,个人以为应属于此类积极非金融机构。

4.非金融集团中的控股企业

如果一家非金融集团中,控股企业的绝大部分商业活动都是持有从事贸易或者其他非金融活动业务的子公司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那么该控股企业应分类为积极非金融机构。此处的关键词为“绝大部分”(substantially all), 通常是指80%以上(包括80%)。如果一家控股企业持有非金融类子公司股权或者提供融资服务的活动只有50%,但是有另外30%的活动是从事积极的经济活动,那么通常也能视同达到了80%的标准。

例如,B公司是某零售商业集团的中间控股公司,其持有下属子公司股权的活动只占到公司整体业务的50%,但是B公司同时还从事部分货物储运的业务(产生积极收入的经济活动),且该业务活动占到公司整体业务的30%,那么B公司也应被认为是达到了“绝大部分”标准,应归类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纯粹出于投资目的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投资机构,譬如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风投基金等不属于此类,不应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

5.创业企业

能够归类为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创业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成立时间不到24个月,过去没有经营历史,且目前仍未营业。对于资产投资的目的是进行除金融机构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通常为产生积极收入的业务活动)。

6.处于清算或者破产阶段的企业

满足此类要求的企业必须在过去五年之内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类别,也就是说没有从事金融机构服务,并且目前正在清算资产,或者进行重组以继续或者重新开展除金融机构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通常为产生积极收入的业务活动)。在此需要重点注意的是五年的时间段要求。

例如,一家荷兰的银行(金融机构)于2011年12月1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不再开展任何金融机构类业务,但是到2016年6月1日时,其不能满足五年的时限要求,因此不能依据此条来将其归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而需要看其主要收入来源和资产构成是否能让其符合上面所讲的第一类非金融机构,如果不符合,则可能会归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但是,到2016年12月2日时,该银行则满足了此条要求,可以此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

7.非金融集团中的财务中心

有不少大的企业集团出于财务效率化管理的目的通常会在集团内部设立财务中心公司,主要从事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间的融资或对冲交易业务,但并不从事其他金融机构服务。该类别可以与上述第四类非金融集团中的控股企业进行对比理解,其实就是说一家主要从事非金融机构服务以外的其他积极经营活动(如房地产、电商等)的集团企业内部的控股公司或者财务中心,通常都可以以此将其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

8.非营利性非金融机构

在此需要区别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和非营利性非金融机构,如果一家非营利性实体满足了FATCA或者CRS下金融机构的概念,那么其通常需要按照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和账户申报工作,而并不属于此处所讨论的“非营利性非金融机构”。对于非营利性非金融机构,FATCA和CRS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具体可以参见OECD之CRS范本中第8节第D(9)(h)段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以上就是FATCA IGA和OECD CRS 对于积极非金融机构的规定。对于从事积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机构类企业,在需要填写FATCA下或者CRS下的合规身份声明表时基本可以参照上述分类填写。

需要说明的是,在FATCA或者CRS下企业所要求填写的表格可能不完全相同,通常有两种情形:

A 中国企业在美国开立金融账户或者从美国取得特定收入

美方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会要求填写W-8-BEN-E表格。需要注意的是,W-8-BEN-E表格是美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依据美国税法典第三章和第四章以及美国财政部FATCA最终实施规定的要求而制定的,从法理上来说,完全是美国国内法的内容,因此表格的设计上也是完全体现了美国财政部FATCA最终实施规定的要求。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美国财政部最终实施规定将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定义仅限定在了上面所讲的第一类,即基于收入和资产状况而被判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的情形。对于上文提到的其他类别,则与第一类并列归在了“豁免外国非金融机构”(Excepted NFFE)下面。

例如,在W-8-BEN-E表格中,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并未归在积极非金融机构的类别下,而是单列了一个选项出来,所以如果一家非金融企业属于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那么通常应勾选“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项,而非“积极非金融机构”项,因为此处的“积极非金融机构”仅限于上文中讨论的第一类情况。

B 中国企业在美国以外于2016年执行CRS的国家开立金融账户

在此,不妨就以英国为例。首先美国与英国有正在执行中的FATCA双边协定,此外英国于2016年开始执行CRS,因此英国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在接受中国企业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中国企业同时提供FATCA和CRS下的身份声明表格,并开展相应的尽职调查以识别该账户持有人的身份。通常金融机构会自己制定出一套同时获取FATCA下和CRS下身份的表格,此时对于积极非金融机构的选项列式会依照前面所讲的IGA或者CRS的分类要求编制,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即可。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单纯在FATCA下,企业也可以提交W-8-BEN-E表格给金融机构以满足FATCA下对于自我申明的要求。
2020-07-27 22:5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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