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共同经营业务。在一些受限行业,合资企业需要外国投资者持股不超过50%。通过与中国企业合作,外国投资者可以利用中国企业的资源和渠道,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
- 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y(VIE)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安排,可以用于绕过外商投资限制。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外国投资者可以间接控制中国境内的经营实体。
- 香港作为引桥: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在香港设立公司,并利用香港作为跨境投资的桥梁,将资金和资源引入中国市场。这种方式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实现资金的灵活和便利转移。
- 技术许可或品牌授权: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技术许可或品牌授权的方式,在中国市场供应自己的技术、知识产权或品牌,并与中国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规避和绕过外商投资限制涉及到法律和合规问题,一旦被发现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处罚。
对于新入外国投资者来说,与什么样的境内主体共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对拟入行业进行可行性判断,监管部门又是如何把握安全审查范围等问题,是进入中国开始实施投资前必须充分审查的。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就是四个字,“非禁即入”。我国目前涉及投资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优惠幅度从小到大排序,依次是:
(1)适用于内资和外资在内所有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前,最新的市场准入清单已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修订于2022年3月12日对外发布。
(2)在全国范围专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在我国根据需要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或试验性政策地区之外,适用的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
(3)接下来就是自贸区负面清单,也就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在这一版清单中,自贸区内已经不存在任何针对制造业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条目了。
(4)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针对外资适用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在这份清单中,涉及外资准入进一步开放的领域主要有:高等教育、市场调查及法律服务等。
关于上述四类负面清单的对比,已经有许多文章进行详细阐释,在此不做赘述。那么,若外商投资企业不做筹备审查,违反负面清单规定进行投资的话,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36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除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本法第38条,上述行为还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综合以上,建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先进行拟投资项目可行性审查。通俗地讲,就是将拟投资项目“过一遍筛”。从全国性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到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如果适用,那么再寻找其他更优惠的政策地如自贸区、自贸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