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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BVI群岛对违反经济实质法案的处罚,必须先了解何谓经济实体。根据BVI群岛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济实体可以理解为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合伙法》、《商业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包含在BVI注册的外国公司及外国有限合伙公司)。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对外包业务的管理和控制)都必须在其法律辖区内进行,同时必须在对应辖区内设有办公场地及正式员工,并产生合理的运维支出。
而对经济实体的归属,最终都落在企业产生利润的地区划分,也就是核心创收业务的实际经营地域上。其带来的最终结果就是,利润在哪里产生,就需要在哪里缴税。因此,就需要企业如实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关于企业运营、管理、创收的相关信息。对于没有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申报的情况,BVI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如违反经济实质法案规定的实体或负责人,将被处以罚款、吊销注册证书,甚至处以监禁的处罚(具体处罚结果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由于两地对于违反经济实质法案的处罚都较重,因此对于有BVI公司的客商,应该及时从以下方面,对自身企业进行分析:
- 确定商业实体是否正在开展经济实质法规中规定的相关经营活动;
- 确定是否被视为BVI群岛外的税务居民;
如果在自行检查中发现企业确实属于BVI群岛的税务居民,并且满足经济实质法案的相关要求,则应该及时进行信息申报,或及时进行架构变更,以满足经济实质法的要求,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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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财务年度内,未能满足经济实质法罚款12,200美元;在接下来的一个财政年度内,未能满足经济实质法罚款12,200美元;
- 视情况,公司可能被撤销注册;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触犯刑法而被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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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任何税务居民 (tax Resident) 所在地为BVI 以外的公司,均不包含在此范围内,即无经济实质要求。未有从事相关活动的实体也同样无经济实质要求。
相关活动 (Relevant Activities)
- 银行 (Banking)
- 保险 (Insurance)
- 海运 (Shipping)
- 基金管理 (Fund Management)
- 融资和租赁 (Financing & Leasing)
- 总部 (headquarters)
- 分销和服务中心 (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s)
- 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y)
-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呈报时间表
所有实体,无论是否属于经济实质法案规管范畴,均须委托执业机构出具分类报告,并将报告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通过其RA 按照BOSS法案的要求提交给BVI政府。
于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公司
即首批需要申报的为2019年1月1日成立的实体,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于2019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公司
其首个财务年度定义为最晚2019年6月30日起至此后一年的时间 (如相关实体通知ITA其财务年度开始日期早于2019年6月30日,则以该起始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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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的相关定义,依照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注册的公司,以及201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其中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在BVI以外,除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外的其他管辖区税收居民。),均会被列入“相关经济实体”而进行审查评估。主要的审查评估内容为:
1、是否属于“相关实体”; 这一概念分为两大板块,分别为:
1.针对纯持股实体
遵守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以持有、管理股权。
2.针对非纯持股实体
在BVI群岛指示和管理相关商业活动或核心创收活动。而相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满足一定要求,具体为在BVI辖区内具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并从事相关业务,在BVI辖区内产生足够的费用支出,在BVI辖区内有适于核心创收活动的办公场所(如果是知识产权业务,并需要使用特定设备的,则该设备必须位于BVI辖区内),而核心创收活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则可以允许其外包给其他企业。
2、是否从事“相关活动”? 而这一定义包含多项内容,其中有
1.控股业务:是否是纯持股实体。
2.总部业务:是否向同一集团内其他实体提供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或控制该类实体所从事活动的重大风险,或就该类风险提供实质性建议。
3.知识产权业务:是否持有知识产权。
4.融资及租赁业务:是否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
5.分销服务业务:是否向海外关联公司购买货物的零部件或材料、或供转售的货物以及转售的零部件、材料、或货物,是否向海外关联公司提供该业务相关的服务等。
6.运输业务:是否在世界各地经营船舶相关业务。
7.银行业务:适用于1990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法》的定义,接受并持有通过支票或订单偿还的现金、储蓄、存款或类似账户款项的业务(不包括来自银行或信托公司),并能以预付款或其他方式投资于客户。
8.保险业务:适用于2008年《保险法》的定义,即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业务,包括人寿和再保险业务。
对于未能通过BVI政府《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审查的经济实体,BVI政府会向相关实体发出两次通知:
当BVI税务局首次认定某一实体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后,将向该实体发出第一次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认定结果、原因、罚款金额、罚款缴纳日期、该实体应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诉权等;
如果该经济实体在指定日期内,仍然不能满足税务局的相关要求,BVI税务局将进行第二次经济实质的认定,并发出第二次通知,通知内容与第一次类似。如果相关实体在第二次通知结束审查日期之后,还是不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BVI税务局有权考虑申请相关实体注销。或者将信息直接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如发现虚假申报或误导陈述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五年刑责,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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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BVI法律实体
例如:
--2019年2月4日:正式注册BVI法律实体
--2020年2月3日:首个财政周期于注册成立之日起12个月后结束(除非选择执行更短的财政周期,比如为了遵循税务会计周期)
--2020年8月3日:于财政周期结束后的6个月或以内,您必须通过BVI注册代理人完成经济实质信息的系统录入
2.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BVI法律实体
例如:
--2019年6月30日:财政周期不可晚于此日开始
--2020年6月29日:财政周期于12个月后结束(除非您选择执行更短的财政周期,比如为了遵循税务会计周期。另外根据法律规定,BVI公司可于财政周期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准备及递交年报)
--2020年12月29日:您必须通过BVI注册代理人于年报截止日后的6个月或以内完成经济实质信息的系统录入(亦即: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