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以中国移动为例,中国移动在香港上市属于红筹模式,其最终是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直接上市的。由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不是境内企业,境外居民个人从该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以红筹方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在派发股息时应无须扣缴外籍居民个人股息所得的中国个人所得税。
如果这些在香港上市的主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在企业所得税上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企业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回到中国移动的案例,如果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则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应履行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同时,由于这些特别目的实体分配的股息所得全部来源于境内企业,当境内企业向这些境外实体分配股息时,如果这些境外实体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能被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的话,根据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境内居民企业在分配股息时无需扣缴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