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岸问答 » 外商投资税收优惠福利——股息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外商投资税收优惠福利——股息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离岸快车境外投资者快看过来,外商投资有税收优惠,股息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一、这个政策是什么意思?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外国投资者分得利润,不是将钱汇出中国,而是在中国再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换句更接地气的话来说,就是“终于可以等以后真有钱了再交税啦”。

二、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

这个政策的出台,就是希望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营造更加公平便利可预期、更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环境。

三、这个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这个政策,主要需符合三大条件:

1.投资形式属于“直接投资”要求。那哪些情形属于“直接投资”呢?

主要有以下四类: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符合暂不征税政策规定的直接投资情形,除非该投资属于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2.利润性质属于实际形成。

可适用暂不征税政策的分配利润应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预分配利润。

  1. 资金不得中间周转。

(1)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其中,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此项规定。

(2)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下面,我们就用个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吧:

【例】A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由境外B企业独资控股。2019年3月,A企业决定向境外B企业分配2018年的利润10000万元。B企业出于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决定利用分配的利润扩大在华投资,其中5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5000万元在华投资新设一间企业C(非上市企业),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投向新设C企业的5000万元直接从A企业账户转入C企业账户。则B企业可就10000万元的利润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2020-06-20 13:30 添加评论

要回答该问题请先登录注册

发起人

热门问题

问题状态

  • 最新活动: 2020-06-20 13:30
  • 浏览: 16321
  • 关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