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自己是否受经济实质法案的影响,首先需评估确认:
1、是否属于“相关实体”; 这一概念分为两大板块,分别为:
1.针对纯持股实体
以BVI为例
遵守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以持有、管理股权。
2.针对非纯持股实体
在BVI群岛指示和管理相关商业活动或核心创收活动。而相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满足一定要求,具体为在BVI辖区内具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并从事相关业务,在BVI辖区内产生足够的费用支出,在BVI辖区内有适于核心创收活动的办公场所(如果是知识产权业务,并需要使用特定设备的,则该设备必须位于BVI辖区内),而核心创收活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则可以允许其外包给其他企业。
2、是否从事“相关活动”? 而这一定义包含多项内容,其中有
1.控股业务:是否是纯持股实体。
2.总部业务:是否向同一集团内其他实体提供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或控制该类实体所从事活动的重大风险,或就该类风险提供实质性建议。
3.知识产权业务:是否持有知识产权。
4.融资及租赁业务:是否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
5.分销服务业务:是否向海外关联公司购买货物的零部件或材料、或供转售的货物以及转售的零部件、材料、或货物,是否向海外关联公司提供该业务相关的服务等。
6.运输业务:是否在世界各地经营船舶相关业务。
7.银行业务:适用于1990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法》的定义,接受并持有通过支票或订单偿还的现金、储蓄、存款或类似账户款项的业务(不包括来自银行或信托公司),并能以预付款或其他方式投资于客户。
8.保险业务:适用于2008年《保险法》的定义,即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业务,包括人寿和再保险业务。
对于未能通过BVI政府《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审查的经济实体,BVI政府会向相关实体发出两次通知:
当BVI税务局首次认定某一实体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后,将向该实体发出第一次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认定结果、原因、罚款金额、罚款缴纳日期、该实体应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诉权等;
如果该经济实体在指定日期内,仍然不能满足税务局的相关要求,BVI税务局将进行第二次经济实质的认定,并发出第二次通知,通知内容与第一次类似。如果相关实体在第二次通知结束审查日期之后,还是不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BVI税务局有权考虑申请相关实体注销。或者将信息直接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如发现虚假申报或误导陈述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五年刑责,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