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股东成员可以根据s462将董事罢免,即使董事有固定期限服务合约,但须遵守special notice(s578)的规定发出通知,并以普通决议罢免,但不得使用特别投票权。有关董事无论如何均有权在会议上发言和/或作出书面陈述。
香港公司股东成员可通过普通决议案罢免董事。此类决议案需要按照s578提供特别通知(即,至少提前28日)。收到议案后,公司需要立刻通知有关董事,而有关董事有权在会议上陈词和/或提交书面申明。公司需要提前将声明发给各位成员,否则即需在会上进行宣读(s463)。如果法庭认为这一权力被滥用以进行诋毁(defamatory matter),可以允许公司不发送该声明以及不进行宣读。
对罢免的决议而言,成员的投票数不得超过在“一般事宜”上的投票数,并且如果其仅对某些事宜有特别表决权(special voting rights),则在罢免决议上应当视为没有特别表决权。
一经罢免,如果没有在同一次会议上填补,则可作为期中空缺(casual vacancy)填补。一旦有人获委任替代被罢免董事,其上任之日应当为被替代者的last day(s462)。对于被罢免的董事,其获得compensation or damages的权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