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当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申报,且必须在WFOE设立(以营业执照颁发为标志)前办理。
办理37号文登记所需资料:
- 创始人股东在特殊目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文件(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 合法持有境内权益公司资产的证明文件;
- 境内权益公司的调档章程;
- 股东会决议;
- 委托书;
- 境内权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创始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 与境外投资方签署的投融资协议;
- 外汇登记表;
-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
- 承诺函;
- 其他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
注:不同地区略有差异,请以当地主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