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国内公司向香港公司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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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6〕884号) 第十条规定: 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香港公司投资分红,在香港不再征收资本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