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香港公司利得税计算及政策
适用于法团的税率
法团税率课税年度:2008/09及至今
税率:16.5%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2018/19及至今
税率: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注:根据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不须纳税。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
-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