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申请离岸税收豁免的条件
2、在香港没有任何办事机构;
3、没有在香港接收、发出、审核和处理供应商或客户的商业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处理订单;
4、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包括香港人士);
5、商品不在香港确定价格、公司决策不在香港做出,没有在香港寻找供应商或客户,没有在香港聘用员工;
6、没有在香港市场进行市场推广(包括广告,销售等宣传活动);
7、没有在香港设立仓库或储存货物;
8、如果要在香港收付货款,必须经过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进行,即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均不在香港进行;
9、商品和货物的质量监控不在香港进行;
10、提出税收豁免的香港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完整文件,以证明上述所有条件。
赞同来自: qixing
具体可以以下面几点来验证业务是否在本港发生:
1)供货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申请香港公司离岸税务豁免基本流程?
做帐审计 → 将经审计报表与报告交税局提出申请→税务发出离岸问题信件→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交税局→税局下审批结果
整个操作流程关键点在信件的回复撰写,撰写过程需要公司提供详细的业务运作文件与解释(包括涉及年度的审计报告),整个过程一般是6-24个月,信件回复次数一般1-3次。
注意事项:
对于税务局提出的所有问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回复。
如果税务局同意公司的运作属离岸操作,就会发出豁免同意书。
一般在税务局发出豁免同意书后2至3年内,税务局不会再向公司提出查问,但税务局拥有最终决定权。其后,税务局会不定期每数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文件。
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2) 产品:买的是什么产品,产品清单;
(3) 购货与销货:供应商与顾客寻找方法、议价方法(如邮件议价)、合同签订地点和负责职员,是否为香港公司或关联公司(如适用);至少前5大供应商与顾客的交易金额、名称、地址及贵司负责职员(出差地点、时间、出差票据等);库存地点(如适用);所有交易之协议、发票、合同、报关单或收发货单、信用证、保险、运输单据、电邮、传真等;
(4) 收付款方式:T/T,现金往来,信用证或其他途径。
证明文件、资料越具体越好,在提出离岸豁免申请之后,如果公司资料不详尽,税局可能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文件及回答相关的问题,最后税局会做出评估结果。
如果其中一项是在香港发生的,那么离岸豁免申请获得接纳的机会会降低。
如果获得通过,一般近2-3年税局不会再做出提问,往后税局也会不定期要求香港公司重新提供文件,最终以税局要求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