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ODI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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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外管局75号文及后续发展出的35号文规定,境内投资人如果想要向境外输出资本完成投资,就必须向商务厅/部、发改委(省级及国家级)、银行部门分别报送境内投资人主体情况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情况,由这些部门对投资人及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和审批,并由银行部门完成外币兑换和输出工作。也就是说,如果某境内投资人想要向境外投资,就必须向3个部门递交相应的审核材料。
一、商务厅/部核准备案所需资料
商务部门对ODI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重点,是对该境外项目的真实性和风险性进行评估,因此所需准备的资料也与这些工作有关。由于境外项目的主体可以是商业并购,也可能是新设公司,因此对这两种情况,需要准备略有不同的文件。
1.新设境外公司
对新设立的境外公司投资,境内投资人需要准备《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该表中说明投资路径、最终目的境外企业信息、投资规模、资金结构、项目情况等多项内容),境外投资目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境内投资主体的审计报告),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环境分析等),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并购境外公司
对于并购境外公司的投资,境内投资人需要填写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与新设境外企业须填写的申请表差异不大。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并购目的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和收购方案的说明上。同时,并购项目还需要递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的内容同样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投资环境分析等,并提供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二、发改委核准备案(国家或省级)所需资料
发改委对于ODI备案审核的工作重心放在境外项目本身上,其中包括风险程度、项目规模、项目真实性等信息分析,并进行全面评估。因此需要提交发改委的资料也更多的放在投资人及境外投资项目上。而投资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投资主体最新的财务报表(经审计)、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需要有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自有资金证明、投资项目设计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法律文书和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三、银行部门外汇审核所需资料
银行作为最终放款部门,不但需要自行平衡外币的进出总量,还需要获得相关部门同意资金出境的批文(商务部和发改委出具的同意投资批文),才能继续办理ODI备案审核的银行部分工作。银行部门主要负责ODI备案审核的部门为外汇管理局,所需文件包括《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境内投资主体材料(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商务部核发的《境外企业投资证书》等文件原件。提交这些文件后,外管局也可能对大额资金出境情况进行复核,主要是对投资人进行约谈,对投资资金来源及境外项目真实性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