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权人的数量。《投资公司法》的Section3(c)(1)规定,对受益权人不超过100人,并且没有公开发行,也不打算公开发行其证券的任何投资工具都豁免于投资公司的定义。一般而言,对冲基金都在结构上符合此豁免规定。
如果一个对冲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100人,并且资产超过1.5亿美元,该基金通常需要向 SEC 登记并成为注册投资顾问。这就意味着对冲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限制的。
但是,获得Section3(c)(1)豁免的对冲基金必须持续控制其投资者数量。根据Section3(e)(1)的规定,对冲基金的每个投资者都视为一个受益权人,除非投资者是一个“投资实体”。对冲基金能否将一个投资实体称为一个受益权人,取决于投资实体是否持有对冲基金的10%以上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如果低于10%,则视为一个受益权人;反之,若达到或高于10%,《投资公司法》则要求对冲基金“穿透”该投资实体,将实体中的每一个投资者计算成为对冲基金的一个受益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