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如何结算服务费?
一、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因此,只要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向境内提供服务时,销售方或购买方有一方在境内,那么该服务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附件1在第二十条对于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非居民企业应税行为应扣缴税款计算公式做了规定,具体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在这里我们特别提醒的是,该公式中明确表述为"税率",即无论非居民企业以及境内购买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境内企业均需按照适用税率而不能是征收率来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二、城建、教育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规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但该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此外,《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综上,境内企业对外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服务费用扣缴税款时,无需扣缴城建教育及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而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时,首先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判定其是否属于征税所得。其次要根据境外非居民企业缔约国一方与我国缔结的相关协定,判定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未构成常设机构则往往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征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需视各税收协定而定);如构成常设机构则需按照协定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文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务中具体扣缴税款时,考虑到非居民企业因难以查账等原因不能准确据实计算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通常会根据国税发〔2010〕19号文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