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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欠债董事有责任。一般公司董事的职能和职责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受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影响。公司是一个通过法律程序注册成立的团体,其法律地位有别于该公司有关的人员。其公司地位意味着该公司享有独自的法律权力,有别于该公司股本的持有人。这种组成公司的原则,是向出缴股本者提供机会,使他们对该公司承担的债务责任限制在事先同意的股本额之内。
只有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才是有限的。在公司或第三方产生的请求下,董事可能须就若干损失负无限责任。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可能有这样的条款。若确有如此条款,董事应在同意成为董事前接到有关该项条款的通知。
香港全新的公司条例于2014年3月3日正式生效。香港公司条例俗称公司法,是香港最长、最复杂的法例之一,于1932年订立。早在2006年,香港政府就落实了对该法例的重写事项,通过八年的修正,新的公司条例才正式生效。
新条例对董事的谨慎责任提出了新的标准。
该标准要求,在履行其职责时,董事必须对工作尽职并采取合理的注意和技巧。主观上,董事应该具有实际的知识、技巧和经验。同时在客观上,董事还必须具有对执行董事职能的人进行合理预期的一般知识、技巧和经验。该法定标准取代了之前的案例和公平原则,只保留了在普通法和公平原则下的有关违反谨慎责任的民事责任。之前的谨慎责任的对象只包括公司董事,但是,新的谨慎责任将其范围扩张到了向现有董事给予指示或指引的非董事人员,即幕后董事。
同时,利益申报的范围也扩张到了幕后董事。新条例的536条规定,对于公司中已进入或拟进入的及将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或安排,董事必须对其在该交易或安排中的利益进行披露。而之前的条例只是要求披露合同中董事的利益即可。在利害关系方面,之前的条例只要求披露其性质,新的条例要求董事对其性质和程度都进行披露。幕后董事也被要求承担同种的权益披露义务。
香港公司破产董事责任
当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时,该香港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 公司董事责任必须:
- 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交出公司的资产、账簿及记录和公司的印章;
- 前往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办公室作会面及提供有关公司的资产和交易的数据;
- 在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起计28天内递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类似资产负债表);
- 在接到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通知时,出席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
- 在清盘案完结前,继续与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合作;以及
- 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
注:董事如没有履行其职责,例如没有备存及保留公司的账簿和记录,没有拟备及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等,则有可能遭受检控:
- 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律政司司长授权,对触犯与无力偿债有关的罪行的清盘公司董事和职员进行捡控。
- 及被取消其董事资格一段时间 (1.如清盘公司董事的行为操守使他不适宜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破产管理署署长可针对该名董事向法院申请取消资格令。2.法院可颁布取消资格令,禁止一个人在任何公司担任董事一段时间至最高15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