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CIMA基金证券牌照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的合理和均衡的监管:CIMA的使命是监管和监管金融服务业,以维持一流的金融体系。CIMA的重点是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监管机构的客户不应有的损失。CIMA关注的是国际标准和金融服务提供商对业务自由的需求,重点是维持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行业。
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因此,任何货币的货币和证券都可以自由地转移到开曼群岛和开曼群岛。
监管外汇交易商、期货、证券、和其它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主要根据开曼的《证券投资商法》(修订)(SIB Law)。《SIB法》规定了在开曼群岛或从开曼群岛从事证券投资的公司、机构、和个人的所有行为。
任何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机构、个人,除了可豁免之外,都必须向CIMA申请执照。未经许可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处以巨额罚款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继续犯罪的情况下,每天应计的罚款,在此期间继续犯罪。在开曼群岛的其他立法中已经获得许可的实体没有豁免许可证。因此,银行、信托公司、共同基金经理和其他有执照的实体如果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就必须根据法律申请牌照。
牌照的种类有: Broker、造市商、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理和证券顾问。
CIMA可将条件附于牌照上,并可根据申请人可能拥有的客户数目限制或不受限制。
开曼CIMA基金证券牌照
牌照申请方的要求
适用于根据《SIB法》获得许可的人士的规定目前为:
2003年《证券投资业务(经营)规例》;和
证券投资业务(财务要求和标准)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