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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实体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如某实体在评税基期完结时,有一间或多间有关连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则只适用于获提名的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其余的有关连实体将不适用于两级制利得税率。此外,如某法团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4B(2)(a)条(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第14D(5)(b) 条(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第14H(4)(b) 条(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第14J(5)(b) 条(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作出选择,则两级税率不适用于该法团。
2020-03-30 15:5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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