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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香港税务局发出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2号(修订本)》(修订执行指引第22号),将原先载于另一执行指引,有关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准则转移至此执行指引,并修改了准则的部分措辞。
就从购买的知识产权所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言,香港税务局原先的来源准则只以授予人士在何处使用该知识产权来决定其地域来源,而不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纳税人进行获取及授予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地点、相关交易对象是否为非香港居民等。因此,若纳税人将其购买的知识产权以特许方式授予其他人士在香港以外使用,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会被视为非源于香港的收入而无须在香港征税。
但在修订的来源准则中,香港税务局特意两度加入了“在香港以外”一词,增加了厘定相关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来源地的不确定性。这是由于香港税务局至今只发出了英文版的修订执行指引第22号,而相关的语句有两个演绎的可能性:(i)“在香港以外”一词是指购入知识产权及授予其他人士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活动均需要在香港以外进行,由此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方可被视为源自于香港以外的收入;或(ii)“在香港以外”一词是指相关知识产权的卖家及被授权人士均为在香港以外的居民,即没有在香港经营任何商业活动的非香港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