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可以担任开曼基金的管理人么?
根据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开曼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曼从事以下核心创收活动:(1)对投资的买进和卖出进行决策,(2)测算风险和风险准备金,(3)对货币或利率的浮动和对冲仓位进行决策,(4)向投资人和/或开曼金融管理局准备报告等。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人将面对不同的经济实质水平要求,例如频繁交易的对冲基金管理人所需要的经济实质程度显然将高于交易和决策频率较低的股权基金管理人或母基金管理人。
在开曼群岛开展基金管理活动受到《证券投资交易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SIBL”)的管辖。根据SIBL的规定,任何人士,在开曼开展证券投资活动(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必须取得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颁发的牌照(license)或,或属于豁免人士(excluded person)。未取得牌照或不属于豁免人士,违法开展证券投资活动,将被处以10万开曼元的罚金和1年监禁;仍持续违法开展证券投资活动的,在持续违法开展证券投资活动期间,将进一步被处以每日1万开曼元的罚款。
《证券投资交易法》SIBL项下的豁免人士规则
由于取得CIMA颁发的牌照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开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不会选择申请牌照,而是申请成为豁免人士,以在开曼合法开展证券投资活动。
根据SIBL的规定,豁免人士分为登记人士(registered person)和免于登记人士(non-registrable person),分别对应SIBL附则四的第1、4、5类人士和第2、3、6、7类人士:
1、登记人士
属于SIBL附则四的第1、4、5类人士的豁免人士,应向CIMA申请注册为登记人士:
- 第1类:作为集团内部的公司,仅为集团内部的其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第4类:仅为特定人士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且由开曼持牌人士提供注册办公室。其中,特定人士包括:专业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高净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及投资人为前述人士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
- 第5类:在开曼无注册办公室的第4类人士,且受CIMA认可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
根据SIBL的规定,CIMA对登记人士进行前置审查,申请注册为登记人士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适格,拥有2名自然人董事(如为豁免有限合伙人的,其普通合伙人应拥有2名自然人董事),及支付注册费。
另外,作为持续监管措施,登记人士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MIA提交年度报告,并缴纳年费;并应于以下重大事项发生后21日内向CMIA报告:董事、合伙人、反洗 钱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股份或合伙权益发生变动,年度报告中任何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停业。
2、免于登记人士
属于SIBL附则四的第2、3、6、7类人士的豁免人士,无须向CIMA申请注册为登记人士:
- 第2类:作为合营企业(Joint enterprise)的一方,为合营企业之目的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第3类:特定机构,包括:CIMA、股票交易所、开曼政府或其成立的部门;
- 第6类:仅以特定身份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因此单独取得报酬且对外不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示人;或仅以特定身份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作为取得牌照或豁免牌照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的代表。其中,特定身份包括:董事、合伙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接管人、执行人或管理人、信托受托人;
- 第7类:单一家族办公室,证券非第三方持有,对外不代表单一家族成员外的人士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开展SFA项下的基金管理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注册
根据《董事注册及牌照法》(The 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 “DRLL”)的规定,公司形式的SIBL附则四的第1、4类登记人士的董事应在CMIA进行注册。基金管理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构成犯罪,并被处以20,000开曼元的罚款。
除非申请人涉嫌欺诈而被判为刑事犯罪,或被监管机关等作出不利裁决或罚款等,通常任何自然人均可以担任董事,并通过向CIMA提交董事的基本信息及支付注册费完成董事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