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到底有什么特点?跟普通香港公司有哪些区别呢?
其主要特点主要体现为: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具备法团结构和法人属性
由自然人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须遵守法定及受信责任
管理工作必须由获证监会发牌/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投资经理负责
可豁免香港利得税(私人发售的OFC须受制于合资格規定)
可运营一个或多个子基金,各子基金资产彼此分隔
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普通香港公司的区别
虽然OFC的法律主体是公司,但其主要成立目的则是作为一个投资基金。因此,OFC和一般的香港公司大的差异在于,二者的用途不同,前者是用作基金投资;后者则是用作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
由于OFC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而注册成立,普通的香港公司则受《公司条例》(第622章)规管而注册成立。相应地,证监会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公司注册处则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企业文件存档事宜。
具体到OFC法团文件的存档,OFC无需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股本资料;委任公司秘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押记资料;及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