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支付方(内地企业)需要帮香港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1、离岸公司与国内工厂签订购货合同,货物出关后,货物所有权转移至离岸公司。
2、离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外贸合同,同时离岸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更改提单,重新出一套以离岸公司为抬头的提单,要求船运公司直接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即可。
3、国外客户将货款打入离岸公司帐户,离岸公司再将采购成本划入国内工厂进行外汇核销。留存在离岸公司帐户内的利润就是实际利润,做到了合理合法不交税。
而离岸帐户本身属于境外帐户,并不受外管局管制。非特殊情况也无法对离岸账户进行调查。但是对于公司运作,离岸公司的管理和账务仍然需要严格管控,以避免公司董事的法律风险。
通常,只要相关业务没有在注册地发生,公司可以合法避税。即使有税务产生,也缴税到注册地的当地政府。在内地是不用交税的,除非您在内地有办理办事处。
如果离岸公司在内地设立机构,并且招聘了员工进行工作,那么就必须依照规定缴纳税款。如果离岸公司存在的意义仅仅是离岸账户的载体,那么就可以按照离岸公司的操作模式,合理避税。对于离岸公司来说,通常是在哪里注册就在哪里交税,并且进行每年一次的报税工作。如果业务没有在注册地发生,离岸公司只需要报税,但不需要交税。
由此可见,大量国内客商选择注册离岸公司,进行国际贸易,就是以合理合规的方式,进行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