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提出申请?
香港公司(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如果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可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750 条申请撤销注册。可以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
2、该公司的成员或被该公司提名的人,须连同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
3、如被提名人是一位执业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 / 秘书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除非税务局特别要求,否则无须呈交授权证据。
注意!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公司将不会开始 / 重新营业;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公司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该香港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怎样进行申请?
1、申请人需向税务局局长提交以下文件:
已填妥的申请表(IR1263);
申请费用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该费用将不获退还);
申请方法可以邮递方式或亲身递交。
2、注意!在以下情况申请会被拒绝:
申请表没有填妥;
支票没有填妥或不能兑现。
3、填写支票注意以下事项:
支票、汇票或本票应注明付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而支票必须划线。
支票、汇票或本票的背面应填上该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和联络电话。
4、如在呈交申请表时没有夹附支票:
税务局会发出缴款单,而申请人应在发单日期起计 14 天内缴款;否则申请会被拒绝。缴款指示已印在缴款单的背页。
6、申请的处理:
通知书将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 21 个工作天内发出。
如果香港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
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呈交香港税务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
相关注意事项
1、不反对通知书的有效期
向香港公司注册处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所需的不反对通知书,法例没有规定申请人须在接获后的某时限之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但是申请人一般应在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 3 个月内交付申请,否则,申请或会被延误处理,甚至被拒。
2、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后发现尚未清缴的税款
收到不反对通知书后发现尚未清缴的税款,请勿否置之不理。即使未清缴的税款是在香港税务局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后才发现,也应缴付。若尚有未清缴的税款,香港税务局可保留权利,根据《公司条例》第 751(2) 条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申请,及 / 或根据该条例第 765 条至 767 条向法院申请恢复已撤销注册香港公司的注册。
3、缴付商业登记费的法律责任
(1)如香港公司从未申请商业登记,公司的不反对通知书申请可能会被拒。因为香港公司须申请商业登记和支付所有应缴的商业登记费后,才可申请不反对通知书。
(2)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在未获公司注册处批准撤销注册和解散前,仍须续领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不过,香港税务在收到该公司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后,会考虑暂缓征收其后开始生效的登记证的登记费及征费,详情如下:
4、印花税
(1)如撤销香港公司注册的申请获得批准,该公司便会在撤销注册后解散。如香港公司解散,在紧接其解散前归属该公司或以信托形式为该公司持有的所有财产及权利,即属无主财物并归属政府,因此不存在为已撤销注册公司的转让资产文书加盖印花的问题。
(2)如香港公司申请撤销注册,并在撤销注册前把物业转让予股东,这项转让是无法获豁免缴付印花税的。在撤销注册前,该公司是有关物业的合法和实益拥有人,物业权益不属于股东。因此,如物业从该公司转易予其股东,便须如一般转易那样课缴印花税。
5、提交利得税报税表
如香港公司申请撤销注册,须提交经审核帐目以支持其利得税报税表,除非该公司是《公司条例》所指的不活动公司,即该公司在有关期间没有任何会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