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转外资(港澳台)企业受理条件:
- 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 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 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 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内资公司变更外资公司的流程和资料:
商务部备案
- 外商营业执照
- 外商变更申报承诺书
- 外商变更备案委托书
- 新任职人员的身份证证明
- 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还需提供新的经营范围
- 本公司新一年的审计报告
- 本公司的资产报告
- 新股东证明
工商局变更
- 《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商务部备案通知书
- 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股权转让协议
-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证明文件怎么拿详情咨询我)
- 外资公司股东会决议
- 有涉及到增资的还需外资公司增资决议
- 外资公司变更决议
- 新成员任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