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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

开曼群岛因对金融保密的法律法规,深受各国投资者喜爱,而逐渐发展成为“避税天堂”。注册简单方便,受益人保密、豁免税、无外汇管制、等优势使其迅速挤进世界离岸中心的行列。其发展历程中各国投资者功不可没,以中国为例:

1、改革开放后,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政府出台了超优惠政策给予外资,内资们纷纷走出去开曼等地镀金在回来。

2、中国公司自身发展需要大量资金,而海外充盈的资本市场让中资企业垂涎,为取得这部分资本,大家开始在海外上市,而搭建的红筹/VIE建构大多使用开曼公司,这也推动开曼离岸金融蓬勃发展的助力之一。截止2017年1月,在香港上市的共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近50%都是注册在开曼,再加上纽约、伦敦、纳斯达克、东京的数据,占比高达70%。

法案出台背景:
由于开曼等避税地的低税赋,使得大量利润被转移到开曼等避税天堂。让在这些利润的主要来源地政府少了征税,而逐渐被欧盟、OECD盯上,各大经济体纷纷讨论对策。欧盟理事会在18年6月出台法规向相关管辖区提出了经济实质化要求,也就是该交给我的税一份不能少,不是说随便开曼注册个公司就能把税省掉。重重压力下,开曼在18年12月发布了《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开曼经济实质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法案的落实与实施,开曼在19年2月下旬发布《地理移动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南(第1版)》(“《开曼指南》”),对开曼经济实质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开曼法案的颁布弄的大家人心惶惶,是不是以后开曼就不能用了,还有哪些离岸区可以使用吗?事实上不仅仅开曼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也在2018年12月19日发布了《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其它一些管辖区,比如:百慕大群岛、曼恩岛、海峡群岛中的泽西岛和根西岛,几乎所有的热门避税区也都在同一时间短颁布有关立法(或立法动议)。法案核心:在当地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的“相关主体”(relevant entity),从2019年度起必须需要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并且每年度向当地税务机关就其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提交报告。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被注销的风险,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可能将该等相关实体的信息交换给最终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适用主体范围:

  • 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的公司(不含本地公司);
  • 根据开曼《有限责任公司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开曼《有限合伙法》注册的有限合伙组织。

要求符合“相关主体”的企业,要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相关活动细分为9种:
(1)银行业务;
(2)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3)融资租赁业务;
(4)基金管理业务(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总部业务;
(6)控股业务(holding company business/holding business);
(7)保险业务;
(8)知识产权业务;
(9)运输业务。

现有的离岸架构中的开曼公司,除非其被认定为投资基金或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否则通常属于“相关实体”,都需要遵守《经济实质法》。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相关实体,须在2019年7月1日起就相关活动通过经济实质测试;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相关实体必须自开始相关活动之日,就相关活动通过经济实质测试。 但不适用于:投资基金;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
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发行投资权益以筹集资金或汇集投资者资金,目的是使该投资权益的持有人能够从该实体的利润或收益中获益、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包括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或经营的任何实体,但不包括持牌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几类特殊监管实体。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在开曼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但已经被认定为开曼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

海外架构的开曼公司大多打算作为未来上市主体登陆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以香港上市为例,一家开曼公司在香港上市之前会先在香港注册为一家非香港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取得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和税务编码。此时,该开曼公司一般会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从而较大概率被认定为“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排除《经济实质法》的适用。

《经济实质法》意味着离岸公司未来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相应地增加维护成本。符合“相关实体”定义的开曼公司需要为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而在开曼实质性地开展经济活动,并且为证明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而提交报告等披露文件。

即便是适用简化经济实质测试的“纯控股公司”,如将持有、管理其他实体的工作委托予注册代理,势必产生相应的代理服务费成本。但增加成本的高低取决于经济实质测试的实际“简化”程度,目前这一点仍不清晰,尚待进一步细则的出台。

《经济实质法》是否敲响离岸公司的晚钟,尚难以得出结论。无疑《经济实质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岸公司的吸引力,但离岸公司的流行是离岸司法辖区立法的先进性、税务的简便透明、隐私性高等综合因素使然。如遵守《经济实质法》的成本没有变得畸高,大家对于离岸公司尚难以割舍;相应地,投融资架构的调整必然是渐进发生的。目前而言,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实施仍有待进一步细则的明确。
2019-06-25 17:2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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