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了?别担心,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帮你拿回来
目前为止,公众对于知识产权概念仍然不了解,也没有意识到商标专利的重要,以至于自己使用中或准备使用的商标遭到他人恶意抢注。远有鲍师傅糕点遭山寨,辛苦数年方取得商标专用权,近有网红产品“答案茶”遭他人恶意抢注,维权之路道阻且难。
这些企业或商家,没有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等到商标遭人抢注才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鲍师傅糕点”运营十年才想起来注册商标维权这回事,“答案茶”官方公众号遭删除后才知道商标的作用。
那么,在商标遭他人抢注之后,我们该怎么做?
因为我国施行先申请原则,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相同或相似商标在同一或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意味着此时我们再申请注册商标是不被允许、不被通过的,在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主张权利。
1、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33条,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32条规定的,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我们发现被恶意抢注的商标正处于初审公告期,那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其注册使用。
2、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44条,已经注册的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有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可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我们发现该恶意抢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的方式,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无论是通过哪种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都应该准备好证据,这些证据应该侧重于:第一,商标持有人主观上恶意抢注的证据,例如双方关于争议商标的购销合同、往来信件等;第二,我方对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例如我方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单据,有关于商标的合同、发票等。
我们所列举的证据都应该充分、完善,切勿东拼西凑或提交公信力不足的证据。
关于公信力不足一点,我们如果提交的证据中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证书、有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自然是具有强公信力的;如果我们提交的是与小微型公司的购销合同、自己公司留存的档案等,其具备的公信力自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