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也避免不了被仿冒
说起星巴克,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星巴克品牌的来源星巴克的董事长,他观看了影片《狮子王》后,非常喜爱影片中的主人公辛巴,并对辛巴坐在繁星密布的夜空下的景象印象深刻,就此萌生创意,遂将“辛巴”改为“星巴”,因为考虑到做生意要克制对手,故加“克”字组合成“星巴克”文字。所以当企业越大,其他商家就会以此仿冒。
原告: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公司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在全世界范围从事咖啡零售业务。原告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在第42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和第30类(咖啡、茶、面包、调味佐料等)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原告又于2000年2月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42类、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 1999年,原告在中国大陆内第一家星巴克连锁店在北京开业,并开始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上述文字图形标识。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于2000年3月9日成立。被告随后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除使用了企业名称外,还使用了“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文字与三颗五角星共同构成的绿色圆形标识、“星巴克特色咖啡Starbuck Coffee”文字标识等各类标识。 原告称,被告在知道上述商标具有极高驰名度的情况下,仍将“星巴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将该字号突出使用在其咖啡馆内的多种物品上,其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作为“STARBUCKS”商标权人的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或误解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上述商标权利的侵害,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1.确认星源公司注册的“STARBUCKS”等6个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3.确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星巴克”字样构成对原告“星巴克”驰名商标的侵权;4.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所有与“STARBUCKS”等6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标识,并停止使用含有“星巴克”字样的企业名称。
所以当企业被发现仿冒,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要维护自己的商标和品牌。从上述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原告注册的商标无论使用还是权利取得的时间,均早于被告。被告明知其对“星巴克”文字不享有合法民事权益,却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