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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一字之差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在中国,中文之博大精深,用于商标名更是花样百出,同音不同字,同字亦有多种读音,使得很多商标在“外在方面”上极为相似,更不要提那些寓意较好的商标名,大家都想拿来做品牌名。那么,在我国商标法中,相差一个字是否会构成近似呢?今天的案例就可以告诉你。

一方为始创于20世纪70年代的“徐福记”,另一方为广东本土的食品企业荣丰公司,双方在糖果、糕点市场上不期而遇,并围绕“黄福记”三个字产生了一场商标纠葛。历时3年,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商评委对第8138766号“黄福记”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被撤销,并需重新作出裁定。经审理,“黄福记”和“徐福记”分别构成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唯一或主要识别部分,两者均包含“福记”二字,且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虽然存在“黄”字与“徐”字之差,但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整体上不易区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切记勿模仿,模仿别人的商标,不仅失去了独创性,申请注册也很难核准。而且,模仿别人的商标,肯定是一种侵权行为,甚至会给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相应的赔偿。所以,在设计商标上要有自己的想法和创意,要易懂易记,体现创意,但也不能失去显著性。
如有任何关于商标注册的疑问,请联系15824414038,杭州卓信信息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2019-06-13 14:5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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