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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加签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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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香港注册公司之后,政府会发出两份证书,一个是商业登记证书,这个是由香港税务局颁发的,相当于国内的税务登记证,需要每年一换发的;另一个是注册证书,是由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的,相当于国内的营业执照。这两份证书是香港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明。

当香港公司在国内做一些事情的时候,比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法院诉讼等,都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认证,即对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我们都有必要证明该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香港公司一般分为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因而他们的证明文件也有所不同.通常我们都以香港有限公司为分析对象,一般有两类证明.一种是<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另一种是<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两类有什么不同?

一.受理机构认受性不同,<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的认受性大于<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因为<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更加全面说明香港公司主体现在的状况,包括在新一年都周年申报前的一切变更情况,而<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只是单单说明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证明的格式及内容不一样,<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的格式及内容比<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简单.

三.证明书的附件不同.一般<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会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发团成立表格\周年申报表\董事;秘书;注册地址变更通知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而<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只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因而在办理有关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时,应清楚了解所办理的事项及受理机关的要求,分清两者的区别。

香港文件拿到中国使用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内地)使用,分三种情况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过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

3.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2019-06-0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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